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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对个人境外收入严查风暴来袭,香港保险的分红收益是否征税?

2025-07-30 新闻动态 83

最近,在CRS(共同申报准则)深度落地的背景下,随着国家对跨境投资监控,尤其逃避税行为监测的技术进步、政策强化,全球征税的执行力度加大是趋势。

CRS信息交换常态化以来,越来越多的境内客户收到税局问询境外收入申报。

中国税务居民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纳税居民的常见误区提醒:

“我是外国护照,不算中国税务居民”

❌ 错。只要你在中国住够183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我公司在香港,我不是大陆税务居民”

❌ 错。如果你的生活和家人都在大陆,还是可能构成居民身份。

“只要我没有中国户籍,就不会被认定为居民”

❌ 错。CRS强调居住地而非国籍,户籍只是参考之一。

境外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对“境外所得”进行了明确列举: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CRS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税行为。

中国已与125个国家/地区(含香港、新加坡、开曼等)实现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我们的境外资产、收入数据对税务机关透明化。

境外(香港)保险的分红收益是否在征税范围?

一、保险的分红收益不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就是债权人,债权会孳生利息;个人拥有股权,就是股东(投资者),可凭股权享有企业的股息和红利,公司可以以现金形式派发股息和红利,也可以以股票形式派发。

基于上面的税法,我们来仔细分析下,香港保险的分红是否属于应该交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一,明确的投资关系。比如你是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债权人。分红保险的投资关系不明确,都是以保险关系存在。

第二,红利、股息来源于经营利润。保险的分红并不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性利润,而是保险公司分红账户的可分配盈余。

第三,有法律认可的权益关系证明。比如股权证明、合伙协议。红利所得在税法中通常指的是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的额外股息,这些股息通常是公司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如特别股息)而发放的。利息是指个人或法人从存款、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债权投资中获得的利息收入。例如,从银行存款、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工具中获得的利息。保险非权益性分配,投保人不持有保司的股权或债权。

二、保险的理赔款不征税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原话:保险赔款无需纳税,无论是重疾理赔、还是身故赔偿,只要是基于保险责任出发的赔付,都免税。

所以,香港保险的身故赔付金额=保证部分+非保证部分(分红),这些所有的理赔款都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哪怕是未来我国实行遗产税,保险的理赔款也是免遗产税的。同时我国对于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是否征税还存在空白。

综上,目前对于保险(境内、境外)的分红收益征税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现在肯定是不用缴税的。

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境外所得的税款追缴都集中在券商、港美股范围。

那很多朋友也会反馈说最近收到中国税务局催缴海外收入纳税短信?那高净值人士又该如何应对呢?

收到注明来自“中国税务局”的催缴海外收入短信,许多拥有跨境资产的中国税务居民难免心头一震——是税务稽查开始了?还是新型诈骗?海外资产配置会否受影响?

具体应对措施:

1确认短信真实性

收到涉及海外收入的税务通知短信时,首要原则是通过官方权威渠道进行真实性核验。

纳税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官方热线核查:拨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 12366,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短信关键内容(如通知年份、收入类型),要求客服人员核实是否存在真实申报要求。

办税服务厅现场确认: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常按户籍地或主要居住地划分),向窗口工作人员出示短信内容,申请查询税务系统内是否存在对应通知记录。税务机关将根据系统数据出具书面说明。

重要风险提示:

警惕钓鱼陷阱:国家税务总局从未设立仅通过短信要求转账或点击链接办理补税的业务流程。任何包含不明链接的税务短信均存在极高诈骗风险,点击链接可能导致个人身份信息及财务数据被非法窃取。

严禁非授权支付:在未经上述官方渠道双重确认欠税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任何依据短信指示进行的转账操作均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资金损失。

2梳理境外收入清单

纳税人需系统整理跨境收入全貌,构建完整的证据支持体系:

① 境外金融资产收入,如机构出具的年度综合对账单,银行账户余额、交易流水、股息利息明细和证券投资年报,包含交易记录、持仓市值及收益明细等;

② 收集非金融资产证明,例如房产租金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

③ 整理特殊收益凭证,如境外保险现金价值报告、离岸公司分红决议书等。

典型案例警示:山东居民张某收到税务核查通知后,经系统梳理发现其未申报境外股票账户资本利得32.6万元、离岸银行账户利息收入8.4万元,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1.2万元。

3判定纳税义务

明确所得性质与来源地认定,区分不同类型的境外收入。同时,检查中国与收入来源国是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若已签订,可享受相应优惠税率。还要注意抵免范围认定,仅限境外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并且需提供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及时申报抵免的纳税人,可在境外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追溯补办手续,经税务机关核准后不予加收滞纳金。

4选择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适合收入较为简单或有时间精力研究申报流程。推荐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或电子税务局进行线上操作,境内收入系统通常会自动填充,境外收入则需要手动录入并换算成人民币。如果选择线下申报,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税务局办理。

委托申报:适合收入类型复杂或者跨境税务处理经验不足。可委托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师进行申报。但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按时完成申报

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于每年 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含境外收入申报)。逾期申报可能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严重者还会影响个人征信,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查案例实证:浙江居民陈某某因2018-2022年间累计隐匿境外虚拟货币收益84万元,被稽查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27,200元。税务机关明确强调:"应税收入无论金额大小、来源地域,均需依法履行申报义务。"

核心提示:金税四期系统已实现与外汇管理、跨境支付、CRS金融账户信息的实时交互,税务机关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能力呈指数级提升。纳税人应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税务合规管理机制,必要时依托专业税务师团队开展年度税务健康检查,从根本上防控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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